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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4 10:46:07


SDPR-2022-0040006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文件

 

 

鲁工信发〔2022〕8号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

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全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 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 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

方案》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 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  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  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  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 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  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  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

量。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山东省内依法注册登记、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 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 (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 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创新  第一动力,坚持纵深梯度培育,坚持突出产业特色,坚持动态管  理和精准服务。“十四五”期间,努力在全省推动培育70000家  创新型中小企业、100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第五条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负责全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推动出台 相关支持政策,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负责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创新型 中小企业自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推荐等。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要求和 本细则,在省工业和信息厅指导下,加大扶持引导,加强联系服  务,精心组织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相关培育、 评价、认定和推荐情况按要求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公 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经工业和信

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统属山东省优质中小


 

企业组成部分。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

等活动。

第六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 (https://zjtx . miit . gov . cn/, 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上搭建山东  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的申报和审核平台,参评企业可登录培 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设山 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和成长帮扶系统(http://tdpy. smesd.com.cn/),设立市、县(区、市)工作账号并开放相应 功能,加强与培育平台对接,搞好数据收集和监测分析,对企业 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

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七条   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 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

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八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 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办法》发布,本省遵照执行。结合山东省产业特色和中小企业 发展实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并适时更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


 

第九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 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 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 无异议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

后,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 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 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 查,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 被推荐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

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各市中小企业主 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 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并

将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认定工作;创新型中小企业常年申报,二季度、四季度分两批 集中公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

部通知执行。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  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  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各市中  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并按要求报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备案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并推荐,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  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及复核要求,

按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

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  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 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  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  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

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


 

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

定。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 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  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

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 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 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

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

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

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省(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 )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省相关部门和市、县 (市、区)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加强财税、金融、 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提高政策精准性和

效性,推动形成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和各市、县


(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 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健全成 长帮扶措施,加大精准培育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

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二十条   深入推动《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 方案》落实落地,大力实施国家重点项目引领、育种扶苗、创 新能力提升、产业链协同、数字化转型、资本赋能、双循环融  入、人才汇聚等八大工程,发挥省《关于支持专精特新“小巨  ”企业更好集聚人才的若干措施》《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培育金融支持计划(2022-2025)的通知》等政策功效, 积极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  务体系,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

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加大“专精特新”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树牢 发展导向,营造浓厚氛围,及时总结推广“专精特新”企业发 展经验做法,树立先进典型,加强复制推广,带动更多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发展。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年10月31日。实施之日起,《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7号)即行废止。本细则 实施前已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 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 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执

行。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3.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4.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1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 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

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

)500万元以上。

二、 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

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 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  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  自主研发的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   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D. 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   (0分)

2. 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 . 5%以上(20分)

B.  3% - 5%(15分)

C.   2% - 3%(10分)

D.  1 % - 2 % ( 5  )

E.   1%以下(0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   15%以上(20分)

B.   10%- 15%(15分)

C.   5% - 10%(10分)

D . 0% - 5%(5)

E . 0%以下(0分)

4. 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  55%以下(10分)

B.  55% - 75%(5分)

C.  75%以上(0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 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  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  属于其他领域(5分)

6.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

)

A.  70%以上(20分)

B.  60% - 70%(15分)

C.  55% - 60%(10分)

D.  50% - 55%(5分)

E.  50%以下(0分)


附件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

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 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

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

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 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 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

6000万元以上。

4. 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0 强企业组名单。

二、 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标,


 

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 )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

A.  80%以上(5分)

B.   7 0 % - 8 0 % ( 3  )

C.   6 0 % - 7 0 % ( 1  )

D.  60%以下(0分)

2. 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

A.   10%以上(10分)

B.  8 % - 1 0 % ( 8  )

C.   6 % - 8 % ( 6  )

D.  4 % - 6 % ( 4  )

E.   0 % - 4 % ( 2  )

F . 0 %   ( 0  )

3. 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 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 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

A.  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

”“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

B.   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

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

C.   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5. 数字化水平(满分5分) A.  三级以上(5分)

B.   二级(3分)

C.    (0分)

6. 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A.  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 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

C.   拥有自主品牌

D.   参与制修订标准

7. 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分)

A . 10%以上(10分)

B.  8 % - 1 0 % ( 8  )

C.   6 % - 8 % ( 6  )

D.  4 % - 6 % ( 4  )

E.   2 % - 4 % ( 2  )

F . 2%以下(0分)

8. 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A.   50%以下(5分)

B.  5 0 % - 6 0 % ( 3  )

C.   6 0 % - 7 0 % ( 1  )


 

D.  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

9. 属于本省重点产业领域情况(满分4分)

A.  属于《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和 《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明确重点支持的 产业领域,且属于全省产业链“链长制”确定的重点产业链

企业(4分)

B.   属于《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和 《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明确重点支持的 产业领域,或已列入海洋强省、乡村振兴、军民融合等全省重点

发展战略明确支持产业领域的企业(3分)

C.   属于市级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领域企业(2分)

D.  属于县(市、区)级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领域企业

(1  )

10. 创新生产经营情况(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4分)

A.  企业近三年内获得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首批次、首

版次和新技术、新产品认定(2分)

B.   获得山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创客中国”山

东省区域赛优秀及以上奖项(2分)

C.   掌握细分行业核心技术、特色工艺、配方等,并有相关

专利或其他材料佐证(2分)

D.  属于数字赋能、生产服务、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


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企业(2分)

E.  参与境外并购、设立境外研发机构,或者产品通过发达

国家和地区认证(2分)

F.  推行精益生产管理,现场管理规范并执行源头查找治理

机制,推行人机精细化管理(2分)

11. 主导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情况(满分4分)

A.  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超过10%或位居全国前三(4分)

B.  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十或本省前三(3分)

C.  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本省前十(2分)

12. 上市进展情况(满分3分)

A. 已完成上市发展或在新三板挂牌(3分)

B.  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或已递交上市申请书(2分)

C. 已完成股份制改制,或已进入辅导期,或已与相关金融

服务机构签订推动上市相关协议(1分)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

13. 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 A.   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  自主研发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   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  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   ( 0  )

14. 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分)


A.  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

总额比重在10%以上(10分)

B.  研发费用总额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

总额比重在8%- 10%(8分)

C.  研发费用总额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

总额比重在6% - 8%(6分)

D.  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

总额比重在4% - 6%(4分)

E.  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

总额比重在3% - 4%(2分)

F.  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5. 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分)

A . 20%以上(5分)

B.   10% - 20%(3分)

C.   5 % - 1 0 % ( 1  )

D . 5%以下(0分)

16. 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分)

A.  国家级(10分)

B.  省级(8分)

C.  市级(4分)

D.  市级以下(2分)

E.  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


 

附件3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

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一、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 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 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二、 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 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数 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 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 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

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 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

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


 

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 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 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 额在5000万元— 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 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 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 实缴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

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2. 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  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

博士后工作站等。

3. 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

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二)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 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

三。

2. 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

强企业组名单。

五、 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 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

重要作用。

六、 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  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 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  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

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附件4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 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 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 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

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

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 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所称“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 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

识产权)。

(四)所称“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 I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

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 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I类知识产权。


 

3. 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I类知识产权。

4.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I类知识产权。

(五)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 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

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六)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梯 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相关标准

等事宜,另行明确。

(七)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 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 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 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方式引进新

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  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

(十)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

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十一)所称“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 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

佐证。

(十二)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 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

技奖。

(十三)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 “以下”,包括本 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

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四)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 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 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

算方法以此类推。

(十五)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http://www . gsxt . gov . 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


 

重失信主体名单 以信用中国(http://www . creditchina . gov . cn)

查询结果为准。

(十六)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

强、50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2021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2年10月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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