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委依法对下列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50名相关人员的医师执业注册予以注销并公告,具体人员名单信息详见附件。
附件:
注销医师执业注册人员名单.docx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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