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属各开发区卫生健康工作机构,省黄三角农高区社会事务局,委属(管)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2年度东营市卫生技术副高级和基层卫生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卫生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报送本年度卫生技术副高级和基层卫生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推荐及材料申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卫生技术系列申报范围为:我市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卫生技术系列相应级别职称。
基层卫生技术系列申报范围为: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诊所、村卫生室等卫生健康服务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基层卫生技术系列相应级别职称。
(二)申报人员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推荐申报。其中,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和合同制聘用人员须经现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后推荐申报,申报材料加盖现工作单位公章。
(三)申报人员申报的专业从《评审专业目录》(附件1)中选择申报,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申报。未划分三级学科专业的,申报“内科”“外科”等二级学科专业。申报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和护理专业的,申报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且执业范围与申报专业相符。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应具有注册范围为“全科医学”的医师执业证书。
(四)申报人员各种年限计算的截至时间均为2022年12月31日;专业工作量、论文著作、科研专利、表彰奖励、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卫生标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科普作品等材料正式发表或形成截至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相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卫生技术系列副高级职称标准条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专业申报人员应在学历、资历、工作量等方面达到相应要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见附件2。基层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称标准条件按照《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的通知》(鲁卫人才字〔2021〕3号)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适用原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发〔2010〕5号)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按照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脱岗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证明后,其年度累计派驻天数超过3个月的或连续两年内超过5个月的,可视同在县级以下或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照在岗工作水平的2倍统计,现职称聘期内可以累积计算。非本人原因,未能完成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单位书面申请,可以申报,但应在申报年度后2年内按照《山东省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办法》完成服务。
3.继续医学教育条件,按照《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申报职称评审要按标准条件规定年限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继续教育条件,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申报职称评审要完成2022年之前(包括2022年度)相应年限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具体年限按照标准条件规定的申报年限确定。
(二)相关政策
1.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执行。
2.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按照国发明电〔2020〕10号文件标准认定的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属于一次性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
(1)优先申报评审。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用人单位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审。职称评审同等条件下向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2)开辟绿色通道。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
(3)突出抗疫表现。将抗疫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将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和贡献列入年度职称评价指标,作为加分项。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专题报告、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免于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学时学分。基层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时间累积满3个月的,可视同完成进修时间。
3.援外、援疆援藏援青、重庆扶贫协作人才等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职称,按有关规定执行。
4.乡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 4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1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直评政策。
5.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改系列(专业)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等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6.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到企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方可申报相应职称。
7.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按规定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政策。
8.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申报卫生技术系列或基层卫生技术系列职称,但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类职称,取得一类职称5年内不得申报另一类同级别的职称。鼓励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基层卫生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在卫生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时不再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单独倾斜。
三、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按照个人注册申报、单位审查推荐、逐级审核、集中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注册申报。申报单位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117.73.253.239:9000/rsrc/ww/login_gg.html)进行注册。单位申报人员登录以上平台,注册个人账号,申报卫生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系列”选择“卫生技术(新版)”进行填报,申报基层卫生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系列”选择“基层卫生技术”进行填报,系统自动生成《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单位对申报人员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二)单位推荐。单位成立7人以上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其中在一线专职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占到80%以上。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员(含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的)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拟推荐申报人选名单。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提名,研究确定推荐申报人选,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认推荐上报。单位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推荐人选纸质材料与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提交电子信息,并按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三)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审核、监督。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推荐程序进行指导监督;县区人社、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县区所属单位的推荐程序进行指导监督。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四)集中确认。推荐申报材料,由各县区人社、卫健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健康委集中确认。
四、其他事宜
(一)申报时间。材料集中收取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至12月17日,按照指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院内南楼三楼。各单位具体报送时间另行通知,逾期不再受理。联系电话:8331780。
(二)评审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规定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60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呈报单位要高度重视职称申报工作,认真学习贯彻《意见》内容,准确把握和充分宣传职称工作政策导向、具体要求,做好服务引导,使申报人员及时、全面、准确了解申报标准条件和政策要求。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不得将论文、科研、奖励、出国(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必要条件。要严格落实单位及主管部门责任,做好有关单位申报程序、个人申报条件的审核,切实提高申报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强化公示制度。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职称工作方案(办法)、个人专业工作量和其他申报信息、拟推荐申报人选情况等要全过程公开,利用现场公示、内网公示、涉及人员所在科室公示等各种形式,充分接受群众监督。其中,拟推荐申报人选名单及个人专业工作量等申报材料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及涉及隐私的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严禁简化程序。在推荐过程中,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在科研失信惩戒期内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申报。经公示后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更换、补充及修改,按程序由各呈报单位负责集中审核上报,不接受申报人员个人报送。
(三)严格管理责任制。对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符,申报人承担一切后果。凡经反映或审核发现并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学术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已经取得职称证书的,按程序予以撤销。用人单位负有对个人申报情况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审查责任。要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申报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专业的,申报人员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相关数据一般从山东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获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按照《山东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共享数据集(2018版)》等文件要求,将职称申报人员所有相关业务工作数据完整、准确上传至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同时,做好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山东省病案首页信息上报与住院服务分析系统填报工作。职称评审工作质量数据(包括出院患者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难度和例数、并发症发生率、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等指标数据)均通过上述系统获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数据安全。
六、其他
(一)本通知适用于2022年度我市卫生技术系列副高级和基层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卫生技术系列正高级按照省卫生健康委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联系咨询电话:市卫生健康委:8338101,8331780
东营区卫健局:8238377 河口区卫健局:3650218
垦利区卫健局:2885929 广饶县卫健局:6928852
利津县卫健局:5629562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8325605
附件:1.评审专业目录
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
3.卫生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程序及材料要求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 月2日
附件1
评审专业目录
代码 | 专业名称 | 执业资格 | 代码 | 专业名称 | 执业资格 |
A10 | 全科医学 | 临床 | A141 | 妇幼保健 | 临床 |
A11 | 内科学 | 临床 | A142 | 儿童保健 | 临床 |
A111 | 心血管内科学 | 临床 | A143 | 妇女保健 | 临床 |
A112 | 呼吸内科学 | 临床 | A15 | 儿科学 | 临床 |
A113 | 消化内科学 | 临床 | A151 | 小儿内科学 | 临床 |
A114 | 肾内科学 | 临床 | A152 | 小儿外科学 | 临床 |
A115 | 神经内科学 | 临床 | A17 | 皮肤与性病学 | 临床 |
A116 | 内分泌学 | 临床 | A18 | 急救医学 | 临床 |
A117 | 血液病学 | 临床 | A19 | 重症医学(ICU) | 临床 |
A118 | 传染病学 | 临床 | A1A1 | 眼科学 | 临床 |
A119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临床 | A1A2 | 耳鼻喉(头颈外科)学 | 临床 |
A11A | 结核病学 | 临床 | A1B | 精神病学 | 临床 |
A11B | 老年医学 | 临床 | A1C | 疼痛学 | 临床 |
A11C | 职业病学 | 临床 | A1D1 | 放射医学 | 临床 |
A11D | 肿瘤内科学 | 临床 | A1D2 | 超声医学 | 临床 |
A12 | 外科学 | 临床 | A1D3 | 核医学 | 临床 |
A121 | 普通外科学 | 临床 | A1D4 | 放射治疗学 | 临床 |
A122 | 骨外科学 | 临床 | A1D5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临床 |
A123 | 胸心外科学 | 临床 | A1D6 | 临床病理学 | 临床 |
A124 | 神经外科学 | 临床 | A1D7 | 临床输血 | 临床 |
A125 | 泌尿外科学 | 临床 | A1D8 | 心电学诊断 | 临床 |
A126 | 烧伤外科学 | 临床 | A1D9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诊断 | 临床 |
A127 | 整形外科学 | 临床 | A1N1 | 临床营养学 | 临床 |
A128 | 肿瘤外科学 | 临床 | A20 | 公共卫生 | 临床 |
A129 | 康复医学 | 临床 | A21 | 口腔医学 | 口腔 |
A12A | 麻醉学 | 临床 | A22 | 口腔内科学 | 口腔 |
A13 | 妇产科学 | 临床 | A23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口腔 |
A131 | 妇科学 | 临床 | A24 | 口腔修复学 | 口腔 |
A132 | 产科学 | 临床 | A25 | 口腔正畸学 | 口腔 |
A133 | 生殖医学 | 临床 | A26 | 公共卫生 | 口腔 |
A14 | 计划生育 | 临床 | A30 | 护理学 | 护理 |
评审专业目录
代码 | 专业名称 | 执业资格 | 代码 | 专业名称 | 执业资格 |
A31 | 内科护理 | 护理 | A5A | 中医针推 | 中医 |
A32 | 外科护理 | 护理 | A5B | 中医推拿学 | 中医 |
A33 | 妇产科护理 | 护理 | A5C | 中医针灸学 | 中医 |
A34 | 儿科护理 | 护理 | A5D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中医 |
A35 | 门诊护理 | 护理 | A5E | 中医肛肠科学 | 中医 |
A36 | 社区护理 | 护理 | A5F | 中西医结合学 | 中医 |
A37 | 其他护理 | 护理 | A5G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 中医 |
A38 | 中医护理 | 护理 | A5H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中医 |
A39 | 公卫护理 | 护理 | A60 | 公共卫生 | 中医 |
A40 | 疾病控制 | 公卫 | A61 | 中药学 | |
A41 | 公共卫生 | 公卫 | A62 | 临床药学 | |
A42 | 环境卫生 | 公卫 | A63 | 医院药学 | |
A43 | 职业卫生 | 公卫 | A71 | 心电学技术 | |
A44 | 营养与食品卫生 | 公卫 | A72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
A45 |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 公卫 | A73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
A46 | 放射卫生 | 公卫 | A74 | 临床病理学技术 | |
A47 | 传染病控制 | 公卫 | A75 | 放射医学技术 | |
A48 | 慢性非传染病控制 | 公卫 | A76 | 超声医学技术 | |
A49 | 寄生虫病控制 | 公卫 | A77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
A4A | 健康教育与促进 | 公卫 | A78 | 口腔医学技术 | |
A4B | 卫生毒理 | 公卫 | A79 | 核医学技术 | |
A4C | 妇女保健 | 公卫 | A7A | 康复医学技术 | |
A4D | 儿童保健 | 公卫 | A7B | 病案信息技术 | |
A51 | 中医全科医学 | 中医 | A7C | 输血技术 | |
A52 | 中医内科学 | 中医 | A7D | 公共卫生技术 | |
A53 | 中医外科学 | 中医 | A7E | 消毒技术 | |
A54 | 中医妇科学 | 中医 | A7F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
A55 | 中医儿科学 | 中医 | A7G | 理化检验技术 | |
A56 | 中医眼科学 | 中医 | A7H | 病媒生物控制技术 | |
A57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中医 | A7I | 临床营养技术 | |
A58 | 中医骨伤学 | 中医 | A7J | 心理治疗技术 | |
A59 | 中西医结合骨伤学 | 中医 | A7K | 眼视光技术 |
附件 2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
一、医师专业
类别 | 专业 | 评价项目 | 单位 | 晋升 副主任医师 | 晋升 主任医师 | 临床专业 |
临床 | 非手术为主临床专业 | 门诊工作量 (有病房) | 单元 | 400 | 600 | 内科学、心血管内科学、呼吸内科学、消化内科学、肾内科学、神经内科学、内分泌学、血液病学、风湿与临床免疫学、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肿瘤内科学、儿科学、小儿内科学、精神病学、放射治疗学、传染病学、皮肤与性病学、康复医学、疼痛学、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专业 |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人次 | 1000 | 1000 | |||
门诊工作量 (无病房) | 单元 | 500 | 800 | 内科学、肾内科学、皮肤与性病学、精神病学、康复医学、疼痛学、老年医学、全科医学、传染病学、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妇幼保健等专业 | ||
手术/操作人次 | 人次 | 内镜 5000; 支气管镜200 | 内镜 5000; 支气管镜200 | 消化内科学、呼吸内科学 | ||
手术为主临床专业 | 门诊工作量 (有病房) | 单元 | 400 | 500 | 外科学、普通外科学、骨外科学、泌尿外科学、肿瘤外科学、妇产科学、妇科学、产科学、生殖医学、计划生育、小儿外科学、眼科学、耳鼻喉(头颈外科)学;以介入为主的心血管内科学、神经内科学等专业 | |
300 | 400 | 胸心外科学、神经外科学、烧伤外科学、整形外科学 | ||||
门诊工作量 (无病房) | 单元 | 500 | 800 | 外科学、普通外科学、妇产科学、妇科学、生殖医学、计划生育、眼科学、耳鼻喉(头颈外科)学等专业 | ||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人次 | 400 | 500 | 胸心外科学(心外)、神经外科学、烧伤外科学;以介入为主的心血管内科学、神经内科学等专业 | ||
1500 | 2000 | 外科学、普通外科学、骨外科学、妇产科学、妇科学、产科学、眼科学 | ||||
600 | 1000 | 胸心外科学(胸外)、泌尿外科学、耳鼻喉(头颈外科)学、肿瘤外科学、小儿外科学 | ||||
出院患者手术 /操作人次 | 人次 | 800 | 1000 | 外科学、普通外科学、骨外科学、眼科学 | ||
400 | 500 | 胸心外科学(胸外),泌尿外科学、小儿外科学、耳鼻喉(头颈外科)学、肿瘤外科学、妇产科学、妇科学、产科学 | ||||
200 | 300 | 胸心外科学(心外)、神经外科学、烧伤外科学;以介入为主的心血管内科学、神经内科学等专业 | ||||
手术/操作人次数(含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 | 人次 | 800 | 1000 | 整形外科学、计划生育等专业 | ||
其他临床专业 | 参与诊疗患者人数 | 人次 | 1500 | 1000 | 重症医学、麻醉学、疼痛学、急救医学、临床医学检验学、临床输血、临床营养学等专业 | |
签发检查报告份数 | 份 | 7500 | 5000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
份 | 5000 | 5000 | 放射医学、超声医学、心电学诊断 | |||
份 | 4000 | 4000 | 临床病理学 | |||
份 | 2500 | 3000 | 核医学、临床输血、神经电生理(脑电图)诊断 | |||
公共 卫生 | —— |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其中现场工作或在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天/年 |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其中现场工作或在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天/年 | |||
中医 | 非手术为主专业 | 门诊工作量(有病房) | 单元 | 400 | 600 | 由各医院自行确定手术专业和非手术专业。 |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人次 | 600 | 900 | |||
门诊工作量(无病房) | 单元 | 500 | 800 | |||
手术为主专业 | 门诊工作量(有病房) | 单元 | 300 | 400 | ||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人次 | 400 | 500 | |||
出院患者手术 /操作人次 | 人次 | 300 | 400 | |||
门诊工作量(无病房) | 单元 | 500 | 800 | |||
公共 卫生 | —— |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其中现场工作或在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天/年 |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其中现场工作或在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天/年 | |||
口腔 | 无病房科室 | 门诊工作量 | 单元 | 800 | 800 | 由各医院自行确定有病房和无病房。 |
诊疗人次 | 人次 | 3000 | 4000 | |||
有病房科室 | 门诊工作量 | 单元 | 400 | 500 | ||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组长) | 人次 | 350 | 500 | |||
出院患者手术 /操作人次数 | 人次 | 300 | 400 | |||
公共 卫生 | —— |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其中现场工作或在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天/年 |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其中现场工作或在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天/年 | |||
公卫 | —— | —— |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其中现场工作或在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天/年 |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其中现场工作或在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天/年 |
指标统计说明:
1.工作量指标是中级晋升副高、副高晋升正高期间的完成工作量,均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
2.半天(4小时)接诊不少于15位为1个有效单元。
3.因诊疗时间限制,每单元病人数量较少的专业,门诊工作量可按照接诊总人数计算,接诊总人数应不低于该专业晋升工作量要求的总人数(晋升工作量单元数乘以15)。
4.非急诊科医生在5年期间如轮转急诊科,工作期间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针灸、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中医治疗技术,因受手法操作时间限制,工作量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不考虑治疗病人数量。肾内科学专业透析工作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计算。
5.传染病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时间和会诊时间,如无病房则放入无病房组。
6.全科医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下基层指导工作时间,如无病房则放入无病房组。
7.内镜诊疗5000人次(含内镜下治疗手术,晋升副主任医师至少500例,晋升主任医师至少800例,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均包括)为消化内科学专业必备的申报条件之一。
8.呼吸内镜诊疗200人次(含呼吸内镜下检查与治疗,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均包括)为呼吸内科学专业必备的申报条件之一。
9.心血管内科学和神经内科学及其他有介入治疗的专业可参照手术为主临床专业执行。
10.整形外科学和计划生育学专业的工作量指标不含出院人数,其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调整为手术/操作人次数(含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
11.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晋升副主任医师以主刀或一助计算;晋升主任医师以主刀计算。
12.临床医学检验学专业中,形态、血液、微生物等亚专业申报条件为参与诊疗患者人次数,临检、生化、免疫等亚专业的申报条件为签发检查报告份数。
13.援外、援疆、援青、援藏、扶贫协作重庆、甘肃的,受组织委派执行抗疫、保健、担任业务院长等救援、医疗、工作任务的,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一年以上服务的,以及在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岗位工作的,其工作量按照本专业晋升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年平均工作量要求,根据实际工作年数减免相应工作量。
14.疾控中心、急救中心、血液中心(血站)等卫生事业单位,中小学、托幼机构等单位,以及医疗机构中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临床、口腔、中医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自主选择申报相应类别公共卫生专业。选择申报公共卫生专业的,按照公共卫生专业要求申报评审,其职称资格仅适用于相应岗位聘用。
二、护理专业 (一)申报副主任护师: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40周。同时,平均每年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48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或完成护理质量(教学)督导记录不少于60条;或业务技术操作次数不少于3000次。 (二)申报主任护师: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35周。同时,平均每年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24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或完成护理质量(教学)督导记录不少于90条;或业务技术操作次数不少于2000次。 (三)疾控中心、急救中心、血液中心(血站)等卫生事业单位,中小学、托幼机构等单位,以及医疗机构中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也可选择申报公卫护理专业,工作量要求按平均每年参加公共卫生或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计算。选择申报公卫护理专业的,按照公共卫生专业要求申报评审,其职称资格仅适用于相应岗位聘用。 三、药学专业 (一)申报副主任药师: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二)申报主任药师: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四、技术专业 (一)申报副主任技师:担任主管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二)申报主任技师:担任副主任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附件3 卫生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提交材料 1. 提交《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原件4份(系统导出,A3纸型双面打印),复印件6份(需签字盖章后复印)。 2. 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指同级别),需同时提交《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原件一式4份。 3.申报平转专业或非企事业单位转岗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4.提交《“六公开”监督卡》1份,《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单位专家委员会推荐表》1份。 5. 提交全日制学历、评审依据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专科起点的本科,需同时提交专科毕业证原件,复印件1份。学历、学位证书丢失的,携带人事档案备查,同时提交本人档案中“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单位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能正常查验学历信息或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能正常查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由用人单位在学信网进行验证,并提供《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相关验证报告(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山东省委党校学历可登陆http://xy.sddx.gov.cn/channels/ch01492/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面。(注:按获得时间先后依次排列。)本科学历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6.提交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现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复印件1份及单位聘任文件或聘书原件。 7.执业注册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专业的申报人员提交相应的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申报护理专业人员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8.提交《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证书》原件1份、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验证书1份。 9.申报晋升副高级主任医师的,提交《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或《城市医生免于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审核表》原件。 10.申报人员有行政职务的,提交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的,提交《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的审批复印件1份(须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11.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须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印章,并注明复印人)。 12.提交经单位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工作总结1份。 13.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专业的申报人员,提交能够充分体现申报人任期内专业技术水平、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病历复印件3份;无病房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无病房工作证明。 14.经组织安排参加援外、援疆、援藏、援青、扶贫协作、一线疫情防控工作的,以及符合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条件的,据实填写情况,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5.成果代表作: ①有论文或著作的:提交任现职以来的代表性论文或著作原件,复印件1份。论文和著作累计提交不超过3件。论文复印封面页和论文全文,每篇论文分别装订成册;著作复印封面页、编委会页、目录页和封底页,每篇著作分别装订成册。在医学中文杂志刊发的,须具有CN-R刊号,提交时同时提供在中国知网、维普数据库或万方数据库等主要网络数据平台的论文在线查询结果打印页面,内容应包含论文题目、作者名称、作者所在单位、发表期刊名称、发表时间等信息,打印页面由所在单位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SCI收录的文章,须提交具有相关检索资质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同时提交论文的中文译本1份。 ②有科研或专利的:累计提交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获奖的应同时提交项目鉴定表或结题相关材料、获奖证书及获奖公报(光荣册)原件,复印件1份。通过鉴定的须提交项目鉴定表,且项目鉴定表课题承担人一页应有鉴定部门的公章,已结题的提交结题相关材料。已结题的立项类科研成果须提交相关立项材料。 ③有学术兼职的:提交证书和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提交学术兼职累计不超过2项。 ④有表彰奖励的:提交证书、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提交表彰奖励累计不超过2项,须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授予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表彰奖励。其中,申报基层卫生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降低一个等次,提交任职以来获得的县区行政部门及以上授予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表彰奖励。 ⑤有承担临床教学任务情况(含中医师带徒)的:提供由所在单位审核加盖公章的证明1份。承担临床教学任务限于指导进修医师、带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医学实习生,提交累计不超过2项。有中医师带徒的,提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印发的、能够证明建立师承关系的正式文件,复印件1份。 ⑥有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等其他成果代表作的:提交代表作各1份,累计提交不超过5件。 手术视频等影音形式成果,内容应能够充分展示申报者本人在开展专业工作中具备创新性能力或水平,刻录至光盘提交。成果命名格式为“申报专业+姓名+成果名称”;光盘命名格式为“工作单位名称+申报人员姓名”,同时,填写纸质命名标签粘贴在光盘正面。 提交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代表作,应为在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决策过程中切实发挥了重要参考作用的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参考决策部门(单位)盖章确认。 16.公示情况报告表1份。 17.申报基层卫生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供: ①聘任期间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六个月以上的进修材料。 ②符合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直评政策申报的人员:现在乡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申报正高级职称,应符合相应申报系列的标准条件,并提交经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在乡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证明材料。 ③能反映本人工作实绩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实用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健康档案管理情况等材料可一并提供。 ④《受聘现职以来实绩业绩一览表》一式五份,重点填写近5年聘期内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二)呈报部门提交材料 1.用人单位申报人员花名册1份(填写信息与系统填写完全一致),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由单位或县区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2022年度东营市职称申报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1份并上报电子版(填写信息与系统填写完全一致)。 3.单位推荐报告1份。 4.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岗位证明。 5.东营市职称申报材料审查情况登记表(每个申报人员1份,核对材料无误后,层层盖章签字)。 6.申报人员中人事关系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由呈报部门提交其所在单位的医疗机构代码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装订本各1份。 7.各县区提供一份辖区内承担支医任务的医疗机构名单。 8.经专家委员会认定并签字盖章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一览表》。 (三)有关表格内容填写说明 1.《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有关内容不能漏填,无需填写或没有的,填“无”。“工作单位”名称须与公章一致。 2.“现职称聘任时间”:填写第一次受聘现专业技术职称的时间。 3.“学历”:应填报国家承认的学历。评审依据学历的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中的学历填写分别为“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及以下”;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填写“大学普通班”;1993-1997年入学并取得“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验印的学业证书,填写“省业余大学、大专”。大专(中专)专业证书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历。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学历在申报系统中选择为“本科(已规培)”。 4.“专业工作量”:申报人员按照申报专业结合自身情况,据实填写。 5.“成果代表作”:填报任现职以来的成果情况。 6.“论文著作”: ①“论著名称”:先注明是“论文”还是“著作”,然后填写论著名称。如“论文:《××药物治疗××病的临床效果分析》”。 ②“杂志或出版社”:填写杂志或出版社的法定全称。 ③“作者位次”:是著作的,按照“主编、副编、参编、通讯、并列”选填;是论文的,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写法,如: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1/1”;申报人为第1位完成人,系3人合作完成的,填写“1/3”,依此类推。 ④“刊号或书号”:医学中文杂志只填写CN号;经SCI收录的医学专业论文填写ISSN号。 ⑤“出版时间”:填写期刊或著作的出版时间“×年×月”。 7.“科研专利”: ①“名称”:填写科研或专利的全称;不接收未结题、未鉴定的科研材料。 ②“作者位次”: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写法,如: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1/1”;申报人为第1位完成人,系3人合作完成的,填写“1/3”,依此类推。省级以下科研主要完成人指前5位人员。 ③“成果名称”:填报由评鉴单位作出的评定鉴定结论,按“政府奖励、行业奖励、国家专利、其他”选择填报;没有获得政府、行业奖励的科研,但已经结题或鉴定的,填报“其他”。 ④“成果等次”:填写成果名称获得的等次,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他”、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选择填报。 ⑤“级别”:根据情况填写“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 ⑥“来源”:填写“自选”或“立项”。 ⑦“评鉴单位”:获得奖励的,填写政府或行业评鉴单位名称;只是结题或通过鉴定的,填写组织结题或鉴定单位名称。 ⑧“获得时间”:获得奖励的,填写证书落款时间,×年×月。只是结题或通过鉴定的,填写结题或通过鉴定的时间。 8.“承担临床教学任务情况(含中医师带徒)”: “单位名称”:填写委派承担临床教学任务的单位名称。 “带教内容”:根据实际选填“指导进修医师”、“带教规培学员”、“医学实习生”、“中医师带徒”,带教医学研究生按“医学实习生”一类填写。 “带教数量(个)”:填写带教学生的数量。 9.“其他成果”: “时间”:根据手术、护理、科普作品完成的时间或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有关部门确认的时间填写。 “成果名称”:按“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其他成果(不包括科研和论文)”填写。 “名称”:根据成果名称填写,比如“手术视频:全髋关节置换术”。 “作者位次”: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写法,如: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1/1”;申报人为第1位完成人,系3人合作完成的,填写“1/3”,依此类推。 “认可机关(单位)”:根据实际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