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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考区已更新!2024年卫生资格考试报名现场确认时间/地点/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2023-12-12 11: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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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北京地区

2024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3〕1号)精神,现将北京地区2024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和专业设置


(一)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及《北京市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3〕5号)规定的报名条件(见附件1)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对于未列入考试目录的专业,经单位相关部门考核并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组建的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为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和基层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三)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卫发〔2020〕2号)规定,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卫生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或资格考试,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审。对于参加疫情防治一线工作表现突出、获得记功以上奖励或获得相同层次以上表彰的医务人员,在职称层级内可直接聘用至高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晋升职称、晋升岗位等级均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对于援鄂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一线医务人员,在上述政策基础上,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可直接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


(四)报名参加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3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取得护师、药师或技师等职称,从取得相应资格时间算起。


(五)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北京考区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应向考试报名机构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材料。


(六)按照《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要求,做好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七)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出示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凡报考专业代码为203以及368-373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八)根据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74号),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九)按照原市卫生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医局《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2012〕10号)的规定,对2012年及以后毕业的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北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须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本人参加中级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


(十)自2024年起,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


2023年报考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的人员通过部分科目的,在2024年报考其执业范围内的相关专业时,保留2023年通过科目成绩进行滚动管理,两年内通过四个科目的为考试合格,予以发放2024年报考专业的资格证书。


二、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


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其他112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具体报名办法和现场确认办法、时间由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另行通知,考生也可登陆“北京卫生人才网”查询。


三、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外省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调入地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四、有关要求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做好报名审核工作,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卫考办函〔2015〕1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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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关于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部分中央驻津、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3〕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3〕80号)要求,为保证考试顺利进行,现将天津市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26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三)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相关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四)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2024年度报考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取得护师、药师或技师等职称,从取得资格时间算起。


(六)自2024年起,将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


(七)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3)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凡报考专业代码为203以及368至373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部分科目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确保证件号码一致。


2023年报考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类别的人员通过部分科目的,在2024年报考其执业范围内的相关专业时,保留2023年通过科目成绩进行滚动管理,两年内通过四个科目的为考试合格,予以发放2024年报考专业的资格证书。


(九)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60分。


(十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天津市医学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负责。考试中心、各区卫生健康委及各单位应统一使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进行考生的线上确认和资格审核工作。


二、报名方式、时间及程序


(一)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采取方式为网上预报名(线上提交审核材料)和线上审核确认两个阶段。


(二)网上预报名


考生本人于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4日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方网站(原中国卫生人才网,以下简称“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网上预报名,考生需正确选择“省市(考区)”“报名地市(考点)”“报名点(审核确认机构)”项,参照《天津考区线上确认机构一览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附件4)。


考生网上预报名时,需按要求填写相应申报信息,并将所需报名材料上传至系统,其中《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报名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单位同意报考备案表》(见附件1)须由考生本人签字,并经所在医疗机构人事部门审查盖章后上传系统。


报名信息提交后,打印《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由考生本人签字,并经所在医疗机构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申报表》原件按照单位要求进行上交或个人留存,用于考试通过后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使用。


(三)报名点线上审核确认


各报名点应于2023年12月2日至2023年12月15日(不含节假日)期间完成考生的线上报名确认工作。考生逾期未提交报名信息(未上传相关材料)或未按要求提交补充信息(未上传补充材料)的视为自愿放弃考试资格。


(四)报名地市(考点)审核


报名点确认完成后提交“报名地市(考点)”进行再次审核。


“报名地市(考点)”审核时间:2023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不含节假日,具体时间以考点安排为准)。


(五)考区复审


“报名地市(考点)”审核完成后提交考区,考区进行复审。


考区复审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26日(不含节假日)。


(六)网上缴费


天津考区实行网上缴费,全部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2024年1月29日至2月8日,自行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名系统,按照系统相关提示自行完成网上缴费。


网上缴费逾期不再补缴,规定时间内未缴费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考试资格。


(七)打印准考证


考生本人于2024年4月1日至21日期间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自行打印准考证。


(八)其他有关事宜


1.报名、缴费期间如遇问题请咨询相关考点,咨询电话见《天津考区线上确认机构一览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附件4),咨询时间为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2.请各有关单位和考生密切关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天津卫生人才网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天津医学考试网”查询考试相关事宜。


3.考生务必按《天津考区线上确认机构一览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附件4)准确选择相对应的“报名地市(考点)”及“报名点(审核确认机构)”,选错将无法完成确认。若选错,考生可撤销提交报名信息自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如有疑问可咨询各级报名机构。


三、报名需上传的材料


(一)历史考生需上传材料


1.历史考生是指:2023年天津考区考试未通过(除违纪考生外),且报考单位、报考级别、报考专业均无变化的考生。


2.历史考生只需上传:


(1)2023年度考试《成绩单》;


(2)《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报名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单位同意报考备案表》盖章版(见附件1)。


(二)新报名考生需上传材料


1.《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报名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单位同意报考备案表》盖章版(见附件1);


2.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三个月)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卫生专业技术初级(士)报考初级(师)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上传初级(士)资格证书;报考中级的人员须上传初级(师)资格证书,其中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上传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证书(包含证书取得时间、资格类别)和相应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包含证书取得时间、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报考专业代码为203以及368至373护理专业的人员,应上传护士资格证书(包含证书取得时间)和护士执业证书(包含证书取得时间、执业地点);


4.一线人员申报,需提供单位出具的《一线医务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推荐函》(见附件2)并加盖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5.因工作岗位变动,报考现岗位专业的人员,在《考生报名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单位同意报考备案表》单位审核意见栏中由单位注明“从事现岗工作年限”;


6.社会办医疗机构(或企事业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如:医务室、保健室)人员,须上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医师、护师,提前一年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中级资格的,应在《考生报名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单位同意报考备案表》单位审核意见栏中注明“同意提前一年申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中级”;


8.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试,须上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9.具备博士学位的;具备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两年的,报考临床、口腔、中医主治医师,还须上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10.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应上传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报名时应上传《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员报名时应上传《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此外上述人员还需上传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其他112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五、考试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纸笔专业考务费为每人每科65元,人机对话专业考务费为每人每科70元。


六、成绩发布及成绩单打印


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考生可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号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成绩查询和成绩单打印。


七、在津军队卫生人员报名安排


军队卫生人员不实行网上报名及缴费,由在津团级以上单位负责报名组织工作,师以上单位负责对军队卫生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


(一)接收报名数据时间:


2024年1月3—9日(工作日9:00-11:30;13:30-16:30)


(二)提交报名数据需携带的材料


1.团以上单位派员持介绍信;


2.考生信息汇总的《报名册》电子版(excel格式);


3.考生电子照片要求白底,须经过脱水印处理并使用网报照片批量审核处理工具进行处理,命名格式为:“证件编号.jpg”;


合格照片统一放进一个文件夹内并进行压缩,命名方式为:单位名称+考生照片;


4.《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统计表》;


5.《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名册》;


6.缴纳考试费。


(三)数据交接地点:天津市医学考试中心(红桥区咸阳北路6号B座213室),联系人:吴炎洲。


(四)领取准考证时间:2024年4月2—8日,由报名单位统一领取。


(五)军队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持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六)军队考生考试成绩不对社会发布,成绩通知、查询及证书发放均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军事人力资源保障中心负责。


八、有关事项


(一)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认真做好考试报名、审核等相关工作,对报名材料的真实与有效严格把关。加强对报考人员管理和考风考纪教育,提高考生遵纪守规意识,告知考生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报名参加考试、发现考试过程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二)各单位务必及时将考试相关工作安排等重要信息通知考生,提升服务质量,为确有困难的考生提供必要的帮助,确保无漏报错报,确保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三)请各单位和考生个人密切关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天津卫生人才网或微信公众号“天津医学考试网”查询考试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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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内蒙古考区公告

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考区实际,为做好2024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内蒙古考区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及现场确认时间

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报名工作,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由各考点自行确定。具体事宜请考生向所在考点咨询,区直属各单位报名考生向所在单位咨询,逾期不予受理。

 二、网上缴费

 考生在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之后须及时查看资格审核状态,通过考区资格审核的考生务必在2024年1月29日—2月8日完成网上缴费,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三、准考证打印

 自4月1日起,考生可自行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4月21日。

 四、考试方式、科目及时间

2024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纸笔和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考试科目包括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时间安排在4月13、14、20、21日。

五、新增或合并专业

自 2024 年起,将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将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同时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将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 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 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相应专业报名人员请提前做好报考计划安排。

六、考试成绩发布

考试成绩将于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公布,考生可凭本人准考证号和有效证件号进行成绩查询,在规定时间下载打印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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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2024年度全国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公告

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3〕1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3〕80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辽宁考区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

(一)网上预报名

请考生认真阅读《关于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按要求于2023年12月1日—14日,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网上预报名。

(二)现场确认和资格审核

完成网上预报名后,考生可根据报名要求携带申请表及相关证件、材料,在2023年12月2日—15日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辽宁考区各考点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2024年1月26日前,考点、考区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试报名资格审核,请考生及时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名系统查询审核状态。

考点、考区登录考务管理系统修改考生报名信息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

(三)考试缴费和准考证打印

通过考区资格审核的考生务必于2024年2月8日前完成网上缴费,逾期未缴费者视为放弃考试。

考生可在2024年4月1日—21日,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自行打印准考证。

二、考试方式、科目及时间

2024年护理学初级(师)专业继续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其他112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考试科目包括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时间为4月13日—14日、4月20日—21日。

三、成绩发布

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打印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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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3〕1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3〕80号)要求,为做好吉林省2024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2024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实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网上缴费和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12月1日—14日

考生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进行网上预报名(军队人员报名按照军队要求进行),考试科目及时间(见附件1)。网上报名须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考点。驻长春市中、省直单位(见附件2)的考生选择“省、中直”考点,驻长春市其他单位考生选择长春市考点,其他市(州)单位考生选择相应市(州)考点,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及中、省直驻其他市(州)单位的考生就近选择考点。

2.填报信息。考生应对照报考条件(见附件3)、考试政策及相关事项(见附件4)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5),准确填报信息。上传近期正面免冠白底数码彩色照片,自行打印《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在申请表上手工填写本人联系电话。

3.历史考生是指上一年度考试未通过的人员(不包括缺考、违纪考生)。历史考生提交报名信息后,经系统核验确定所提交的基本信息与上一年度一致,系统会自动确认,考生无需现场确认,自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和准考证打印。

(二)现场确认时间:2023年12月5日—15日(周六、周日休息)

网上预报名完成后,首次报名考生应到所选考点人事考试机构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联系方式见附件6)。

驻长春市中、省直单位考生不需要到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现场审核,请考生联系本单位人事部门,省人事考试中心提供上门审核服务。

长春市本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县(市)、区人社部门可与长春市人事考试机构联系预约审核时间。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1.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2.学历(或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报考专业代码在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考生提交)、护士执业证书(报考专业代码在203以及368至373专业的考生提交)、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三)网上缴费时间:2024年1月29日—2月8日

考试收费标准为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20元,考试费每人每科48元,合计每人每科68元。收费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收函字〔2016〕248号)。承担考试报名任务的市州留用报名费4元/科,承担考试组织实施任务的市州留用考试组织费40元/科。

(四)打印准考证时间:2024年4月1日—12日

考生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打印准考证,按要求参加考试。

二、成绩查询和证书领取

请考生于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查询成绩、下载成绩单。

证书领取办法及时间请考生关注吉林省人事考试网。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要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实行双审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互相制约、互相监督。要将制度管人、管事、管程序的理念贯穿于考试工作全过程。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人社部31号令,做到依法执纪、文明执纪、科学执纪、规范执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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